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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等级(伤残鉴定等级110赔偿标准)

KTV免费预定 2023-01-0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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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级别怎么划分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等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伤残鉴定等级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的等级,一般划分为10个级别。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而该级别的划分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以及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来综合确定的。根据鉴定等级的划分,一到四级伤残可以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五、六级伤残可以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到十级伤残可以享受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1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伤残鉴定等级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是一共分为一级到十级的,从一级到十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一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比如瘫痪。二级伤残是指不能工作,只能在床上或者椅子上活动。三级伤残是指不能独立的生活,只能在室内进行活动。四级伤残是指,只能在自己居住的辖区内活动的。五级伤残是指员工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可以自己独立进行。六级伤残是指员工不能做之前所从事的工作。七级伤残是指员工可以从事短暂的活动,长期的活动就会受到限制,也就是员工的工作时间要明显的比之前未受伤短。八级伤残就是日常活动有一小部分受限制。九级伤残是指工作和学习能力就下降。十级伤残是最轻的,社会交往的一小部分会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鉴定级别怎么分

法律分析: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别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活动能力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

(2)二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各种活动受限,日常生活随时需要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

(3)三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严重的障碍,并使受伤人员不能完全独立,需经常有人监护以及明显的职业受限等危害后果。

(4)四级伤残

评定标准与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在损伤种类方面基本一致,但规定的受伤人员的伤情种类不一致,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较三级低,而且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也不一致。

(5)五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以及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等危害后果。

(6)六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7)七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8)八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受约束等危害后果。

(9)九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轻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10)十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轻微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划分详细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等级的标准是看伤残的情况。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而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而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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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等级

伤残鉴定 等级划分如下 4.1Ⅰ级 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伤残鉴定等级怎么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

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6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7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

9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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