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是怎么产生的?
- 2、国家怎么来的
- 3、国家是怎么产生的?国家的产生有什么意义?
- 4、国家是怎样产生的?
国家是怎么产生的?
在科学研究上,很多人采用发生学的方法,即从一种事物最初是怎么产生的来认识它的本质.对国家本质与目的的认识也往往跟国家的起源问题联系在一起.关于国家的产生,主要有这样三种观点.
一是君权神授论,此论已基本成为历史,就不必细说了。
第二种是近代颇为流行的社会契约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并拥有一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生活不方便或不安全,为了生活得更好,因而相互订立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由此组成了国家.由此可见,国家实际上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按照理性原则形成的社会契约.这种观点的言下之意是,国家的主权来自人民,国家应该为人民服务.因此它成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但它只是一种合乎情理的假设,却缺乏历史事实的根据。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国家是争权夺利的产物,最典型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看法: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国家产生之前,社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社会阶段,氏族成员之间休戚与共、完全平等,实行原始民主.但随着氏族之间的联合或兼并,氏族扩大为部落、部落联盟,原有的管理体系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另一方面,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氏族成员之间的利益急剧分化,矛盾加剧,氏族社会原有的公共权力及其组织体系失去了权威性,社会面临解体.这时候,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即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创立了国家.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根据考古研究,后一种观点更符合历史事实.但它能否完全推翻社会契约论呢?不能.因为社会契约论解决的是所有国家的合法性问题,而阶级斗争起源论则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它使得国家始终处于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境地.当然,这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它说明了国家的产生并无什么神圣性可言,不仅直接推翻了封建统治者所宣扬的“君权神授论”,并且还戳穿了少数统治者宣扬自己代表全国人民的谎言,从而为人民的革命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它也有一个致命的缺陷,不仅在于阶级斗争说易于夸大国民之间的矛盾从而不利于国家的稳定,更在于它可能演变为一种庸俗的流氓哲学并成为实行专制的借口。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是阶级斗争起源论的现代版本.当然,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它确实是经验之谈.但它的隐患在于,它完全没有提到民意的因素,好象国家政权只是少数有实力(尤其是武力)者争夺的对象,至于普通民众,则只能消极地充当被统治者,而没有一点发言权。
其实这还是小事,因为它解释的只是国家的产生,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实.问题在于,如果执政之后仍然沿用这种逻辑,那就太可怕了.“国家本来就是这样的嘛!别的国家不说专政,那是他们虚伪.我就是要专政!你能怎么着?”
枪杆子里面“出”的政权,不应该再靠枪杆子来维持.如果在执政之后,不能还政于民,而是主要依靠暴力来维持自己的统治,那么这样的统治就始终没有合法性可言,就只能等待着下一次“革命”的到来.古代的统治者尚且懂得:“马上得天下,但不能马上治天下.”今人莫非还不如古人?
拓展资料:
国家
国家是由领土、人民(民族,居民)、政府三个要素组成的,国家也是政治地理学名词。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地理范畴,国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语言、地理区别出来的领土;被政治自治权区别出来的一块领地;一个领地或者邦国的人民;跟特定的人有关联的地区。
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征,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
国家概念:区域划分,有行政合法性,也就是合法权力。一个国家合法性是指一个政权的理性标准。理性标准是指司法审核标准,法制建立标准,国家可以容纳多民族。
民族概念:已形成独特的文化,包括语言、文字、信仰、崇尚、习俗、服饰、佩饰、建筑风格、
国家怎么来的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阶级统治的需要是国家产生的根本原因和阶级根源。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在与奴隶主的斗争中,奴隶主阶级为了增压奴隶反抗,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逐步建立了军队等暴力机构和管理机构,形成了国家、建立了国家制度。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阶级产生的时候才出现的。从根本上说,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贫富差距,进而产生了阶级.统治阶级为了统治被统统治阶级,就产生了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是阶级统冶的工具。
国家是怎么产生的?国家的产生有什么意义?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社会状态。恩格斯指出国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两种生产,即物质资料的生产(衣、食、住及生产工具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人种的繁衍及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社会制度受这两种生产的制约。在物质资料生产水平低下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成为国家产生以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逐渐代替了血缘关系,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了由血缘关系决定的氏族制度,这就是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恩格斯曾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指出原始社会制度瓦解是个逐渐的过程,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阶级的形成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在原始社会,生产发展到社会第一次大分工(农业与畜牧业的分离)时,就已经有奴隶出现,而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农业与手工业分离)时,奴隶已成为农业、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这时国家尚未出现,只有阶级形成后,当两个对立的阶级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时才出现了国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这是马克思主义同一切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起源理论的基本分歧点。
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理论提出的前后,一些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国家起源理论。最有代表性的有神权论、暴力论和契约论。神权论认为,国家是根据神的意志建立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神(天、上帝)。这种理论在东西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古代社会,普遍信奉“天道”,说国家的权力来自“天命”,把帝王称为天子。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势力支配了整个思想界,普遍宣扬“一切权力来自神”、“除上帝外,别无权力”的观点。集神权思想大成的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是其代表。神权论从16世纪开始衰落,但至今在一些国家仍有影响。暴力论认为,国家起源于掠夺和征服,强调暴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政治上的奴役先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国家的产生不是社会内部发展的结果。德国哲学家E.K.杜林、奥地利社会学家L.龚普洛维奇和德国理论家K.考茨基都是暴力论者。契约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学说,它把国家的产生说成人们订立契约并共同遵守的结果。16~18世纪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都用契约论说明国家的起源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英国的T.霍布斯、J.洛克,法国的J.-J.卢梭都是契约论的代表。契约论对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都产生过重要影响。
国家的发展与消亡
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的发展也表现为几种历史类型的更替。国家历史类型的变革,同社会形态的变革规律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分析社会发展过程时指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冲突是社会变革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出现社会的变革,使国家政权从一个阶级手中转到另一个阶级手中,旧的国家类型被新的国家类型所代替。社会革命是剥削阶级类型国家变革的一般途径。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过程也是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过程。封建制国家代替奴隶制国家,资产阶级国家代替封建制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代替资产阶级国家,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国家作为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最终必然会消亡。阶级的消灭是国家消失的必要前提,只有消灭剥削阶级,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彻底铲除阶级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国家才会消亡。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时,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阶级差别消失,分配领域实行“按需分配”,对人的统治将被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到那时国家便自行消亡了。国家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是什么人发布命令的结果,而是国家在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后的必然归宿。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不但是必要的,而且应当充分运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力量,组织经济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个过程就是为将来国家的消亡,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创造条件。
国家是怎样产生的?
关于国家的起源,历史上学说纷纭,莫衷一是,有自然说、契约说、武力说、私有制说、氏族说等。
其中的神权论认为,国家是根据神的意志建立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神(天、上帝)。这种理论在东西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古代社会,普遍信奉“天道”,说国家的权力来自“天命”,把帝王称为天子。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势力支配了整个思想界,普遍宣扬“一切权力来自神”、“除上帝外,别无权力”的观点。
扩展资料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不论大小强弱,发展水平,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主要表现在: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等等。
3、自保权
自保权指国家采取防御及自卫措施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