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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3条(刑法133条之一第一款是什么罪)

KTV免费预定 2022-12-3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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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3条内容是什么呢

刑法133条内容是什么?内容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如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刑法133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出于过失的心里状态而导致刑法133条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他人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他人死亡。

扩展资料刑法133条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不可侵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犯罪信给,具有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为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因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

过失致人死亡不同于故意杀人,故意杀人不要求一定导致死亡结果,故而有故意杀人未遂,而过失致人死亡则要求死亡结果,不存在未遂。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年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 (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过失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刑法133条,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刑法133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133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刑法133条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释〔2011〕10号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注释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包括海上、内河、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逃逸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不能使用此规定。此外,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刑法133条内容是什么

刑法133条内容是什么

法的133条规定是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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