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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文字的中国行政区划图
不带文字中国行政区域图的中国行政区划图如下:
省级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中国行政区域图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中国行政区域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种。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中国行政区域图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扩展资料
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
地级市作为一级政权组织是中国人口比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地级市下分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
自治州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自治州下分县、自治县、市。
盟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盟包括几个县、旗、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国的所有省份
目前,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拓展资料
【领土范围】
陆地领土: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附属各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包括钓鱼岛群岛、苏岩礁),陆地领土约960万平方千米。
海洋国土:渤海全域和黄海、东海、南海的大部分及其可以管辖的专属经济区,共约470万平方千米,其中,南中国海九段线以内的所有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千米。中国领空为领土和领海以上35千米的空域。东部和南部大陆海岸线长18400多公里,岛屿岸线14000多公里,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约47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分布有大小岛屿7600个,其中台湾岛最大,约为35989.76平方公里。陆上国界线长达20000多公里,陆地同14国接壤,与6国海上相邻。
国土面积:陆地国土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的1/15,居世界第三位。 东部地区占10.5%,中部地区占25.3%,西部地区占64.2%。
土地资源:山地320万平方公里,高原250万平方公里,盆地180万平方公里,平原115万平方公里,丘陵95万平方公里(截至1997年)。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_百度百科
中国34个省级行政区的地图
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如下:
『华北』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华东』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华南』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华中』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西南』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西北』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港澳台』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中国行政区划图
中国行政区划图怎么画
画画方法见下面:
首先,就是画出中国地图的轮廓,接着,就是画各个省之间的分界线了。建议大家还是比着地图来画。为各个省涂上颜色,使地图中各省市看起来清晰明了。完成以上步骤,中国地图简笔画就完成啦。
最常见的中国政区图为分省政区图,偶尔可见划分至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划的中国政区图。
中国省级行政区地图 黑白 空图
中国行政区划图:
中国有中23个省(含台湾),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直辖市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扩展资料:
省——是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