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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因KTV男模嫌小费少被爆头,服务行业有理由对顾客强取豪夺小费吗?
顾客为上帝,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自然也是没理由对顾客强制性要求小费的,况且我国历来没有赠予小费的行为,不过给不给小费这些由顾客而定,给多少小费应在服务前双方约定价格,这样便可避免产生经济方面的纠纷。
小俞姑娘跟三个朋友去杭州一家KTV唱歌玩耍,在结账时因小费问题与KTV方销售经理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小俞的朋友受伤,事后警方已经介入处理,而小俞也在与KTV方协商赔偿问题,对于打人一事,KTV方并没有否认,但对于小俞朋友伤势,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在此我想说的是,出来放松,图的是开心,如今搞成这样,谁也不想,还是协商解决吧。
这次糟心的经历本可以避免的,只是双方当时酒精上头,都影响到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首先受伤女主在叫男模时并未仔细询问对方的服务费用,小俞说,据她了解,这个男模的起价是500元,也就是说她没有当面询问这个男模具体的价格,等到结算时双方就因此而产生争执。
其次管理男模的队长不应该介入此事,而且介入的方式也不对,男模对小费不满意,给少了,出门的时候就嘀咕了几句,这很正常,可是在喝了酒的男模的队长听来就不正常了,在酒精的作用下,男模队长异常兴奋,二话不说拿起酒瓶子就往当事人头上砸,至此,简单的经济纠纷就变成了违法事件,想必酒醒后那位队长也是懊恼万分。
不过更懊恼的是KTV老板,工作人员打伤客人那可对KTV的声誉影响重大,要是这事传播出去,以后谁还敢来店里消费啊,不过出了这事,自己也脱不了干系,毕竟人是自己招揽的,现在也只能破财消灾了。
在KTV被人打,对方已经逃跑,老板要付责任吗?
在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致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KTV打架事件该如何处理
服务员在工作时间受伤,就是工伤,医药费是要KTV出的。KTV扣你朋友的钱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毕竟KTV医药费的损失是你朋友造成的,KTV有权代为追偿的权利。但是既然是医药费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花费单据,来支持300元这个数额。合理但有瑕疵。
对方要是和你朋友玩阴的别说是300就是3000也不止。头撞伤了,去医院做个脑部CT在加个脑部核磁就够你朋友受的。打人本来就不占理,还是别追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