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界定“孤儿”
- 2、孤儿的定义
- 3、孤儿的定义是什么?
- 4、孤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5、法律上对孤儿的定义是什么?
- 6、中国孤儿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如何界定“孤儿”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
还有些其他规定
譬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规定,“2.1儿童指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2.8规定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儿童。”《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 …… 。”
总之是要看年龄和监护状态
孤儿的定义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
民政局规定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孤儿的收养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096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本法第一边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1094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帮助,请点击我的头像和我交流。感谢您对百度的支持。
孤儿的定义是什么?
孤儿定义是指父母双亡或被父母遗弃而无人收养的儿童。
例如:周立波《山乡巨变》上二:“邓秀梅听人说过,李月辉从十三岁起,就是一个父母双亡的孤儿。”
近义词:
弃儿、孤寡、遗孤
近义词解释:
1、弃儿
被父母遗弃的婴幼儿。
《清史稿·食货志一》:“若父母均无所考,或均无国籍,而生於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见之弃儿,同。”
2、遗孤
死者遗留下来的孤儿。
柳青《创业史》第一部第十六章:“边区中学毕业以后,烈士的遗孤,从乡文书一直工作到担任区委书记的职务。”
孤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五个条件如下:
一、孤儿: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
二、服刑人员子女、
三、户籍“留守儿童”
四、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未成年子女
五、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事实孤儿,指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2013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孩子死前曾因饥饿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吃粪便充饥。事发前,孩子父亲因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被拘役,母亲曾多次将孩子丢在家中外出不归。
国家民政部也表示,要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将“事实孤儿”纳入到国家保障中。
扩展资料:
纳入保障范围的儿童有四大类:
1、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失去父母,找不到父母,未依法收养,包括亲属、机构、家庭寄养人、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已满18岁但仍在普通高中学习的未成年人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以及为义务兵役服务的孤儿。
2、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患有精神病、服刑、强制戒毒、二级或以上严重残疾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另一方失踪、遗弃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家庭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服刑、强制戒毒、二级以上严重残疾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失去或遗弃父母超过两年,未能找到父母的情况;
4、4岁以下,未满18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未成年。
法律上对孤儿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
辞源上的“孤儿”:
从辞源学上看,“孤”似乎一开始就是与身份相联系的,《说文》:“孤,无父也。”《孟子?梁惠王下》:“老而无子曰独,幼儿无父曰孤。”而《礼记?深衣》则更具体:“三十以下无父称孤。”在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幼年丧父或者父母双亡的”则被称为“孤儿”。当然,“孤”在历史上也还有另外的意思,表示独一无二,如君主皇帝常常自称为“孤”;但这是贵为天子的君主的一种身份指称,与平民百姓的鳏寡孤独不可同日而语。在民间,“孤”所指称的就是那种不幸失去父亲(后来逐渐演变为失去父母),并且还有一定年龄限制的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从“无父为孤”到“无父母为孤”的演变,可能是与女性在家庭乃至社会中的角色转换有关。在当下,在一般意义上说,失去父母的人才会被称为孤儿。
法律意义上的“孤儿”:
(一)法律规范中的“孤儿”,作为民政事业主管部门的民政部,多次对“孤儿”进行了直接定义。比如,198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本条所说的“孤儿”,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这里的孤儿,很明显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是,三年后,民政部对孤儿的涵义又有了新的界定。民政部为贯彻执行《收养法》,曾于1992年8月11日发文《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规定:“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政部的这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孤儿内涵的界定,也可以看做是一种行政解释,应该说,这种行政解释对孤儿的界定也是非常明确的,即孤儿是指14周岁以下的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
(二)政策意义上的“孤儿”,实际情形可能要比理论上的认识更复杂。
2006年3月29日,在民政部会同其他14个部委联合出台的专门针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的第一个综合性文件《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指出:“一、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57.3万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从上述表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就是“孤儿”,间接赋予“孤儿”以全新的内涵。该意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规定,不仅将“失去父母”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孤儿,而且还将父母俱在或者仅父(母)在但“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也纳入孤儿的范围之内了。
(三)行政管理中的“孤儿”。在民政系统的实际管理过程中,有关“孤儿”的涵义也正是按照上述联合《意见》中的精神来理解并予以执行的。
比如,民政部在《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用户使用说明》的第二章“术语解释”中就专门规定:本系统所称“孤儿”包括:1.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的0-18岁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履行监护照料义务1年以上的0-18岁儿童;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0-18岁儿童;4.父母双方未履行监护照料义务1年以上的0-18岁儿童。由此可见,这里的“孤儿”已经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了。在行政管理中,孤儿实际上包括父母双亡(包括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父母难以查找(包括宣告失踪)的未成年人、未得到父母监护1年以上的未成年人;显然,这与《收养法》中的“孤儿”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中国孤儿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孤儿,名词,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称为孤儿: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具体条件请参考《收养法》